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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2013年9月课程考试《婚姻与继承法B》论文(案例)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李老师    时间: 2013-5-23 20:33
标题: 2013年9月课程考试《婚姻与继承法B》论文(案例)考核课程题目发布
《婚姻与继承法》案例
(共三个案例,任选一个案例写作,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“课程论文写作模板(单题式),字数2000~3000字,范文参见“单题式案例类范文”)

案例分析1:
王某(男)与张某(女)是小学同学,同村居住,2001年双方18岁的时候,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,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,并生育一子。2009年,王某外出务工,结识了女工秦某,不久即租房同居,并于2011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。张某则以《婚姻法》第四条“夫妻应该互相忠实”的规定为依据提出反诉,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,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。
问: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?

案例分析2:
赵某(男)与孙某(女)均已达到法定婚龄,双方的母亲是姐妹,两人于2008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,在父母的敦促下,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,办理了结婚登记,并于2009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。2009年5月,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、孙的婚姻关系无效,经审理,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,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。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,其女儿由孙某抚养,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。孙某不服,提出上诉,认为:第一,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;第二,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,违反法定程序;第三,为了保护女方权益,即使婚姻无效,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。
问:二审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?

案例分析3:
邹某早年丧妻,有长子甲、次女乙和三子丙。甲、乙已结婚,乙在外地居住,丙只有14周岁。邹某、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。邹某因偏爱儿子,于2008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,决定其死后,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。
但甲在其妻挑唆下,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,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,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,遂又立下亲笔遗嘱,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,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。
2008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,正值此时,丙和同学打架致残,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,邹某极为恼怒,在其弥留之际,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,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。邹某去世后,甲持其父自书遗嘱,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。
问:
1、邹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?
2、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?
3、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,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?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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